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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商事调解四原则
来源:北京市工商联法律处 日期:2012-08-31

一、自愿。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是否退出调解,自愿选择调解员,自愿决定是否达成调解,自愿决定调解需要的时间和选择调解所依据的规则、协议等。

二、独立。商事调解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是单行的调解规则,不适用于仲裁制度支持下的调解而是独立于仲裁之外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三、快捷。一般情况下由一名调解员调解,简便迅速,省成本,注重效率,方式灵活,不以存在书面调解协议为必须,受理范围也不受书面协议的限制。

四、保密。强调调解过程及终结后,当事人和调解员的保密义务,以避免对其他任何程序解决纠纷造成影响。商事调解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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